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4-07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拟变更非独立董事及拟变更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
(一)公司总经理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洪一丹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洪一丹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洪一丹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洪一丹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辞去上述职务后,洪一丹女士仍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洪一丹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380,075 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洪一丹女士在任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向洪一丹女士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公司总经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并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俞平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经核查,俞平康先生具备担任总经理职务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俞平康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变更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应巧奖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应巧奖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应巧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巧奖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应巧奖先生在任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向应巧奖先生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吴林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持有公司股票。吴林先生在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一)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吴林先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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