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认购对象......5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关于房地产业务......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32359
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丽尚国潮”)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4年 9月 2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
文件下发了《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24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发行预案》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兰州丽尚国潮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天健/申报会计
师/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
本补充法律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
见 指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认购对象
根据申报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