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9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股东质询建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股东质询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4〕35 号),投服中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索普新材料”)拟受让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持有的乙烯法醋酸乙烯技术许可事项的合理性、标的资产估值的合理性行使质询权、建议权。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醋酸乙烯技术许可交易情况简介
2009 年索普集团与美国杜邦公司签署《醋酸乙烯工艺技术许可合同》,取得杜邦公司的乙烯法醋酸乙烯技术许可(以下简称:杜邦技术许可),杜邦公司许可索普集团使用杜邦乙烯法醋酸乙烯技术用于建设一套 33 万吨/年醋酸乙烯生产装置。后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索普集团一直未使用该技术投建醋酸乙烯生产装置。
2019 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索普集团将其持有的醋酸及衍生品业务注入本公司,因当时公司尚不具备投建醋酸乙烯生产装置的条件,上述 33 万吨/年醋酸乙烯技术许可等相关资产仍由索普集团持有,未在该次资产重组中注入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公司决定由全资子公司索普新材料投资建设“醋酸乙烯及 EVA
一体化项目”;经论证,公司认为杜邦乙烯法醋酸乙烯技术仍为目前国际先进技
术,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拟由索普新材料受让索普集团持有
二、相关问题回复
问题一:建议补充披露交易合理性
(一)索普集团一直未对在建工程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索普集团在建工程核算的相关醋酸乙烯项目资产主要包括技术许可及代理
费等 18095 万元、技术开发费 668 万元、工艺包技术服务费 30 万元、环评监测
等费用 46 万元、安全条件论证费 14 万元等。截止评估基准日账面累计投入 18853
万元。
索普集团未对在建工程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索普集团持有的杜邦技术许可所许可的乙烯法醋酸乙烯生产技术是目前国际先进技术。
杜邦公司位于美国休斯顿的醋酸乙烯装置产能达到 35 万吨/年且实现长周期稳定运行;杜邦公司也向沙特 SABIC 许可了该技术,其装置于 2017 年投产,并一直稳定运行。2017 年杜邦公司将该技术及相关业务转让给日本可乐丽株式会社,此后可乐丽株式会社不再对外转让该技术。近几年也有部分国内石化企业曾向索普集团提出欲购买该乙烯法醋酸乙烯技术许可事宜。
目前,醋酸乙烯生产技术主要有乙烯法和乙炔(电石)法,截止 2023 年末国内醋酸乙烯生产装置大部分为乙炔法装置,国外已基本淘汰乙炔法,使用乙烯法技术。标的资产的乙烯法醋酸乙烯生产技术相较传统的乙炔法技术,产品质量更优、能耗更低、环境友好、成本优势明显,相较其他可获得技术来源的乙烯法技术,产能规模大、运行时间长、更成熟稳定。
2.索普集团一直看好作为醋酸主要下游产品之一的醋酸乙烯未来前景,并确定为产业链延伸的重要环节。自 2009 年购得杜邦技术许可后,做了部分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由于资金、政策、市场情况影响放缓建设节奏,但一直都将该项目列入建设计划。
(1)2010 年前后索普集团经营情况不佳、负债率高、融资难度大,建设资金筹措困难。2013 年后索普集团管理层变动频繁,2017 年后索普集团为生存问题着力聚焦和保证现有装置高效运行,所以放缓了建设醋酸乙烯项目。
化工基地(化工园区)定位被取消。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索普集团所在的区域发展空间受限,原留存拟建土地不能再用于项目建设。
(3)索普集团在“十二五”至“十四五”规划中一直将该项目作为延伸醋酸产业链的重要项目,计划根据资金、政策、市场情况适时推动该项目。
综上,索普集团持有的杜邦技术许可所许可的乙烯法醋酸乙烯生产技术具有成熟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先进性,且索普集团一直寻求机会推动该项目的建设。故索普集团在持有杜邦技术许可期间,该在建工程不存在因技术陈旧、资产闲置等导致淘汰问题,标的资产未见减值风险,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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