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文)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687.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9%。其中,首次授予 621.7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99%,占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 90.40%;预留授予 66.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 9.60%。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70 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为 13.70 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20 个月。
八、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33%
个月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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