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机构为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机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机构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机构在收到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