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4】1151 号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
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今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ST 新潮)披露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提示,有相关举报称汇能海投可能涉嫌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汇能海投称“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鉴于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现对公司及汇能海投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汇能海投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汇能海投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同时,核实是否存在公告中提示的境外审查相关风险,是否影响本次要约收购。请财务顾问、律师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发表意见。
二、请 ST 新潮董事会保障收购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如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等存在疑虑,应当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三、ST 新潮、汇能海投等各方应当依法合规行使各自权利,妥善处理本次要约收购事宜,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请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请公司及全体董监高、收购人汇能海投等股东认真落实工作函要求,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如发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本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