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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7:12:16 股吧网页版
通宝能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4)1210-87 号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杨扬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 12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山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 272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公司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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