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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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4】第1225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4号楼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
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07,014,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3,231,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00人,代表股份210,245,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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