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有效实施,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和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维护,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须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资监管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覆盖企业常态化业务和管理事项,并贯穿计划、决策、执行、监督和评价全过程。
(三)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企业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改进优化,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成果有效落地和实际应用。
(四)一致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保持同步更新,确保内部控制与制度内容的一致性。
(五)符合性原则。在遵循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对权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备约束力,原则上下级内部控制体系应遵循上级内部控制体系要求。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参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维护,并遵守“管业务必须管内部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对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基本定义
第六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保障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及
效率、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的控制要求。
第七条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各层级企业内部控制体
系文件的编制及应用。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包含内部控制体系手册(以下简称内控手册)、权限指引、管理事项清单等。内控手册由内控框架、风险控制矩阵、流程图、不相容职务分离清单等构成。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控
制监督评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各企业对本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是指公司组织对权属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执
行情况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执
行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权属企业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执行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推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并
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其建设相关重要工作方案和报告等重大事项;
(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年度定期修订;
(三)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决定的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拟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工作方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室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和维护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编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内部控制体系相关管理制度、流程与权限;
(二)组织协调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统筹协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更新与维护;
(三)组织公司各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牵头编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
(五)指导监督权属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宣贯培训;
(七)牵头组织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八)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法
律审核,牵头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合规性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室负责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履行
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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