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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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 时 15 分在中国(山东)自
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 A4-4 号楼 11 层
1123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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