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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20:18:4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四川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大股东违规担保、未公告,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大股东违规担保、未公告,仍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济高发展是否属于这种情况,而且是前任大股东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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