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及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成饭店”或“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通知书》((2024)哈仲立字第 1979 号,以下简称“《仲裁通知书》”),申请
人资源网络有限公司(Netlink Resources Limited)因请求收购股权纠纷提起仲
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以 276,215,118.81 元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大成饭店
29.9988%的股权。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滨分行、公司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4)黑
01 民初 1100 号)。公司已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未
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
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
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资源网络有限公司(Netlink Resources Limited)
被申请人: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二)申请仲裁理由
资源网络有限公司要求大成饭店及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大成
饭店 29.9988%的股权,三方无法就回购股权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
(三)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以 276,215,118.81 元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29.9988%的股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诉求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700,000.00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
01 民初 1100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授信额
度内向公司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88)。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 01民初 1100 号),判决如下: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 1,092,146,603.94 元,按年利率 4.95%标准,以
1,092,146,603.94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
并按年利率 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
二、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本案所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312739488 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证券简称:民生银行、证券代码 600016)及质押期间的送股、转增股、分红、派息等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 508,846,603.94 元,并按年利率 4.95%
标准,以 508,846,603.94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的罚
息,并按年利率 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02,533.0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东方股份公司、东方集团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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