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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5 07:25:32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广东
东方集团预重整的特性预重整制度核心是以重整程序为临界点,将债务重组后延、重整方案
东方集团预重整的特性
  预重整制度核心是以重整程序为临界点,将债务重组后延、重整方案表决前移。之所以称为“预”重整,主要因为它是为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做的预先准备工作。预重整汲取了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各自的优势,消减了各自的劣势,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以多元化方式拯救困境企业的现实需求。预重整是介于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之间的具有融合创新性质的新型企业挽救模式,其具有以下特性:
  1.混合性。预重整结合了庭外重组、庭内重整两种程序的要素和功能。预重整实际上是庭外债务重组过渡到法庭内正式重整的“衔接桥梁”。一方面,它革除了庭外重组需要债权人全体一致同意的弊端,赋予庭外重组可预期的法律强制力以约束持不同意见的债权人,将当事人在庭外重组阶段协商达成的重组协议的效力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直接延伸至重整程序中;另一方面,它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重整程序,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信息披露等重整核心环节前移至庭外重组阶段。
  2.阶段性。预重整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预重整阶段,即法庭指导下的庭外重组阶段;二是预重整完成后转入重整程序的法庭审查批准阶段。两个阶段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在程序上具有衔接性。有学者将预重整的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即指前一阶段,广义则包括前后两个阶段。成功的预重整应当是预重整工作完成后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当然,预重整有可能在第一阶段就失败了,比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获得多数通过,这种情况下转入正式重整的机会几乎为零,但前一阶段的工作也应视为预重整程序。
  3.并重性。预重整的终极目标是庭外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庭内程序的认可,从而产生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法律效力。相对于第二阶段的庭内重整,第一阶段的庭外协商谈判具有完成前期预备工作的辅助性质,“是在法庭外为法庭内重整程序的简化做预先准备工作”。另外,庭外协商谈判的成果要产生法律效力,有赖于庭内重整程序的启动和推进。预重整一旦离开了重整程序或没有与重整程序衔接,就只能是法庭外重组,预重整也就失去了它的功能和价值。因此,庭外重组是前提和手段,庭内重整是结果和目的,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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