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07-11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0 九年七月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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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泰律意字第248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毛艳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四川长虹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四川长虹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
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川长虹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09 年6 月23 日,四川长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依照法定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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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作出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川长虹董事会于2009 年6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并于2009 年7 月7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通知》中对本次
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审议的事项等予以公告,说明了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提示性公告》对《通知》所
列全部内容再次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09 年7 月10 日下午2:00 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
兴东路35 号长虹技术中心召开。四川长虹副董事长刘体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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