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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6-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四川长虹: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6-27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0 九年六月2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泰律意字第214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毛艳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四川长虹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

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四川长虹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

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川长虹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09 年6 月3 日,四川长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依照法定

程序作出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09 年6 月5 日,四川长虹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3

站上刊登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09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长虹技术中心召开。四川长虹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四川长虹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就公告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四川长虹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43 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98,033,97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31.51%,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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