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06-27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九年六月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监事会机构…………………………………………………………2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3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5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6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7
第七章 其他规定……………………………………………………………11
第八章 附则…………………………………………………………………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
行为,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宗旨是:督促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正确行使对董事会及其成
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的监督职能,防止公司在重大决策上的违规行
为,确保《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地履行监督职责,
独立行使监督权,遵循“务实求真,有效监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支持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确行使决策
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拒绝、妨碍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内部
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任务是:行使监督权,防范经营风险,保障
公司资产安全和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财务和业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
时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其中二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三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任职期限可延至继任监事就任时为止。监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3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对监事会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监事会决议、决定,负责监事会日常业务工作;
(二)、在监事会的授权下,审查公司财务报告,监督检查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和执
行财经规定等情况,验证公司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在监事会的授权下,对公司经营活动中违反财经规定的问题和经营管理的不
良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负责为监事会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提供相关法律服
务支持,并收集、整理有关财务和经营资料;
(五)、负责监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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