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利润;每年按照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实行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3.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条件,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以现金分红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的货币资金满足现金分红的需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长期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述重大长期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不包含理财产品、衍生品等短期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同时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单一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少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但不应超过母公司及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孰低原则)。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净利润增长速度与股本扩张规模相适应。
4.股本扩张对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指标的摊薄在合理范围内,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调整或变更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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