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4年12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告
知公司,由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并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由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并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