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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7:32:41 股吧网页版
同济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同济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8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周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营业执照、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五)14:00 在上海市彰武路 50 号同
济君禧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余翔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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