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8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裁
第一节 任免程序
第二节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三节 工作原则
第四节 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章 副总裁
第四章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总裁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理想、宗旨、精神、准则、理念、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二)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备优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 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管理,并拥有公司主业及所属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 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五) 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应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二章 总 裁
第一节 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
第六条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且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由公司总裁提名且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十条 总裁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三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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