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整体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通化东宝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18 号文批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726,97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68 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40,979,911.68 元,扣除承销费用 19,948,774.13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021,031,137.55
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
减除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55,726.98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7,675,410.57 元。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第 1126 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15 年进一步修订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规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及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五
家银行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0年 8 月,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四方监管协议已终止。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5 月、6 月、7 月依法清算注销了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上述四家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已终止。除此之外,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三方监管协议仍继续履行。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65,417,202.03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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