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监事会议事规则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
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三)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监事长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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