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1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
或质押。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部企业和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和合同签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截止担保申请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企业最新融资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名称、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方式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公司对参股、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公司与其他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进行担保或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若公司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时,其他主要股东应提供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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