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要
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部各中心、各部室、技术产品中心等内设机构、区域公司、控股单位(以下统称“集团所属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
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并同时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根据要求)。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
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于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其履行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
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并同时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根据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
遵循下列原则:
1、及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完整:公司应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
任何重大遗漏;
3、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
有虚假;
4、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
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5、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经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市地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形式分为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上市地交易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3、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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