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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7:52:55 股吧网页版
凯盛新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2月11日9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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