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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6:57:40 股吧网页版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8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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