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集中管理。公司不得将非募集资金存放于专用账户或将专用账户用于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准开工建设后,公司项
目负责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和工程进度情况每月末提前报下月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报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编入公司月度资金支出预算。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募集资金支出申请单,
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签批,由财务部门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和资金审批权限规定使用资金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进行对
账,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产生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对主要设备和土建安装
工程等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转
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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