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务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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