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
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直接领导。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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