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
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候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以公开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普通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每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能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二条 董事与监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以分开方式投票。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普通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
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根据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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