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2-22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 一 二 年 二月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 180 号星汉大厦 22 楼 邮编 210029
联系电话:025-86799357 传真:025-86799122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郎云云、高婧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
实及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作出。
2、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
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
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2 年 2 月 3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
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南京市珍珠
饭店五楼会议室 (南京市珠江路 389 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钟书高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资格
1、据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288202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7069283 股的 41.95% (上
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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