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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4-28 11:42:31 股吧网页版
南京化纤: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4-18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 2011 年度相
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独
立董事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都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1、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规定,审慎对待和处理对外担保事宜,信息披露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
揭示并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有内幕交易
及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在 2011 年没
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使用情形。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
易不存在问题。
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7000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 2011
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7.78%。
2、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为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严格依照规范
的审计程序履行职责,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专业标准,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与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宜:
该项交易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4、报告期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任职资格,其提名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可能产生的经营
风险,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真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独立董事:奚永明、刘爱莲、周发亮

二 O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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