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6-16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二年六月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 180 号星汉大厦 22 楼 邮编 210029
联系电话:025-86799357 传真:025-86799122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郎云云律师和高婧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
实及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作出。
2、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
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
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及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拟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30 召开,同时载明了会议
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
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及提案人
2012年5月31日,公司股东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增加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函》,临时提案内容为: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
于增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提案。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6月2日在《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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