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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董事会议事规则(2012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6-16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经董事长提
名其他人员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五条 前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 应签署一份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有
具体会议议题的书面提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
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二日发出
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括会议议题
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
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
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
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
责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
备会议文件、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
会的职权范围;[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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