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11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 600889 编号:临 2012-015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星
期五)上午 9:30 在南京市东方珍珠饭店五楼会议室珠江厅(南京市珠江路 389
号)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参加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8,820,20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95%,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钟书高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1、原文:《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计划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
建议,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采用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全面收集股东、特别中、小股东的
利润分配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
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
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董事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或者审议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批准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或
审议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
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
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当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并说明留存资金的用途。
2、原文:《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
(一)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二) 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七时(加权平均);
(三) 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 50%时。
当公司有可供分配利润时,经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亦可
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用于利润分配的金额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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