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超过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同时实效,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或主任委员。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为战略委员会工作的主要支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议案提案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在对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至少3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不能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表决意见及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规划发展部负责人应列席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规划发展部专人负责。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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