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管理,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提名委员会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会议材料汇总
审核、会议通知与召开、会议决议起草工作等;(二)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
员会决策前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
通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方式;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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