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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