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和知情人行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披露及登
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信息;
(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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