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30240-103 号
致: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明确了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重庆两江新区
金开大道 1596 号建工产业大厦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周进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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