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2 19:25:26 股吧网页版
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 15 楼会议
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同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向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

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具体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 1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金文忠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07 名,代表股份 3,432,027,828 股
(其中,代表 A 股股份为 3,352,251,264 股,代表 H 股股份为 79,776,56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591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