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2024年12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规范和完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考《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策事项及流程管理办法》等决策授权规则,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
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至七名,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
股东和职工的利益;
(二) 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
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
众,具有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但应得到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如果总经理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或在与劳动合同规定不符时、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因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
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不含董事会秘书)提出
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原则上应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拟订公司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执
行董事会决议,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或个人审批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研究、部署、推进公司经
营管理相关重要事项,组织落实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的工作机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公司决策事项及流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个人职权范围内对公司部分生产经营事项进行审批。
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决策事项及流程清单。决策事项及流程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涉及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决策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当事先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的意见。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财务总监履行法定职责,办理总经理交办事项,对董事长、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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