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2025-001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诉讼结果:法院已裁决驳回对方申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包头天宸”)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金额(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一、基本情况
因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吉宇钢铁”)拖欠包头天宸供气款,包头天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吉宇钢铁向包头天宸支付供气款12093191.45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2024年7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申请给予了立案受理。2024年11月,吉宇钢铁对包头天宸仲裁申请提出异议,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17年6月16日吉宇钢铁、包头天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联合经营期间继续履行与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的协议书》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条款无效。
以上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7月13日和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8)和《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包头天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系合法有效,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吉宇钢铁关于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目前,包头天宸向吉宇钢铁催收供气款的仲裁案件((2024)京仲案字第06962号)尚未开庭。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系因包头天宸通过仲裁方式向吉宇钢铁催收供气款所引发的衍生诉讼,属于程序性事项争议。鉴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吉宇钢铁关于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预计将对包头天宸催收供气款的仲裁案件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包头天宸继续通过仲裁程序主张权利,但包头天宸催收供气款的最终结果尚需等待后续仲裁裁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4民特172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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