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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6:27:06 股吧网页版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3222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聘请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4 年 12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5、公司 2024 年 12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第八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 2024 年 12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24 年 12 月 14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会议通知;

8、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9 户,共代表股份 735,233,5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00,004,884 股的 61.2692%。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9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398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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