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2024-087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判令公司全资子公司爱众资本支付股权和债权等收购对价 617,012,522.30 元,公司在前述诉求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爱众资本”)2024年11月2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甘01民初502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联合”)
被告一: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甘肃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瑞光”)
(二)《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按照《西藏联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履行对甘肃瑞光收购义务;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收购对价617,012,522.30元。其中包括西藏联合的股权投资成本11,160万元,股权投资合理收益94,877,879.73元(股权投资合理收益以股权投资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实际持有相应股权之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94,877,879.73元);西藏联合的债权投资成本303,110,156.05元及相应利息107,424,486.53元(利息以债权投资款为基数,分别自相应债权约定计息或形成之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107,424,486.53元);
3.判令被告二在原告第2项诉求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配合办理股权、债权相关变更手续;
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众发展”)、成都道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奇投资”)与邢珩、丁文弢、甘肃瑞光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各方建立战略合作,把甘肃瑞光作为各方合作的平台公司,爱众发展和道奇投资主要负责资本运作和资金支持,爱众发展负责为项目提供管理支持。
2015年7月,被告二经董事会决议对外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爱众资本对外投资的公告》(以下简称“《投资公告》”),通过被告一发起设立的原告西藏联合对外开展项目投资,被告一受让项目平台甘肃瑞光3%股权。该公告还披露原告的业务范围包括“通过资产收购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在被告二与三泰控股指定目标范围内进行资产收购”等。
2015年7月,被告一联合三泰控股、四川岳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出资人共同签订《西藏联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以下简称“《出资协议》”),再次确认公告披露的业务范围,约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由被告一或三泰控股中任意一名股东发起,发起股东有一票否决权,一旦通过股东会批准,该股东在不超过三年内必须以不低于投资成本的价格加合理收益将该项目收购;股东对项目出资,原则上按比例,如有股东无法按时出资,首先由发起方优先在认购范
围内全额出资,剩余由其他股东全额出资。
2015年7月起,原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投资持有甘肃瑞光62%股份,投资成本11,160万元;向甘肃瑞光及其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债权投资303,110,156.05元,利息107,424,486.53元。2015年,原告通过甘肃瑞光投资白银瑞光新能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2016年,原告投资贵州华威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燃气”),并持有其49%股份。
2019年,原告为被告培育的各项目已经达到被告的收购条件,原告与被告一、二开始协商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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