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人民币约 287,402,057.85 元,其中利息以本金
679,352,436.11 泰铢(合人民币约 142,528,141.10 元)为基数,自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2024 年 11 月 20 日止按照年利率 7.5%的计算利息为
690,533,444.95 泰铢(合人民币约 144,873,916.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 01 民初 267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中鼎公司因与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下称“泰国外贸厅”)、泰欧资本有限公司(T H Capital Co Ltd,下称“泰欧资本”)侵权责任纠纷,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近日,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 01 民初 267 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1
被告一:泰欧资本有限公司
被告二: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1 年 3 月 14 日,中鼎公司前身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轻工”)与泰国外贸厅签订《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编号为 TAPIOCA No.1/2011),约定开元轻工向泰国外贸厅采购 2008/2009 年份的木薯干,数量为 250,233.34 吨,总金额 1,503,902,373.4 泰铢;开元轻工应当开立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函并开立不超过 4 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用于支付全额货款。同日,开元轻工与泰欧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元轻工授权泰欧资本为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代理人,包括提取货物、支付货款等,如因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而给开元轻工造成损失的,由泰欧资本全部承担。如开元轻工需采购木薯干,则与泰欧资本另行签订《销售合同》。上述合同签署后,各方开始正式履行合同。
2011 年 11 月 23 日,泰欧资本经中鼎公司的授权以木薯干质量问题争议向
泰国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编号:145-146/2560)。泰国外贸厅提出仲裁反请求,
要求中鼎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利息,泰国仲裁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作出《仲
裁裁决书》(红色案号:145-146/2560),裁决中鼎公司向泰国外贸厅支付未付
货款共计 679,352,436.11 泰铢以及自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照年利率 7.5%的利息。
仲裁裁决作出后,中鼎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 年 8 月 24 日,泰国外
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撤裁申请。2021 年 1 月 18 日,中鼎公司
收到南京中院的《应诉通知书》,泰国外贸厅向南京中院申请承认泰国仲裁裁决
(案号为(2021)苏 01 协外认 1 号)。2024 年 11 月 20 日,中鼎公司收到南京
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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