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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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003 号
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陈昕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
证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惠而浦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惠而浦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惠而浦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7 日,惠而浦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召开,由董
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惠而浦工业园总部大楼 B707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昭贤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合计持有股份
611,142,2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5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合计持有股份 1, 908, 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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