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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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
关於重续
(1)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及
(2)行政采购框架协议
之
持续关连交易
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招商局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二零二二年招商局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将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及 (ii)本集团与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预计将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按现行市 场价格或费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继续互相进行证券及金融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及 金融产品,及本集团预计将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按现行市场价格或费率,在 日常业务过程中继续向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金融服务,故本公司於二零二 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与招商局集团订立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协议,以重续二零二二年 招商局框架协议。经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後,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协议的期限 将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开始,并将 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二零二四年中远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中远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二零二二年中远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将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及(ii) 本集团与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预计将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按现行市 场价格或费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继续互相进行证券及金融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及
金融产品,及本集团预计将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按现行市场价格或费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继续向中国远洋海运及╱或其联系人提供金融服务,故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与中国远洋海运订立二零二四年中远框架协议,以重续二零二二年中远框架协议。经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後,二零二四年中远框架协议的期限将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开始,并将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二零二四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二零二二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将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及(ii)本集团预期将继续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招商局集团及╱或其联系人采购各类行政办公用品、宣传用品及行政综合服务等,故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与招商局集团订立二零二四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以重续二零二二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续订期限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并将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上市规则之涵义
招商局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招商局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合共约44.17%的股权。据此,根据上市规则,招商局集团及其联系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协议及二零二四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适用於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之一项或多项百分比率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二零二四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二四年行政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中国远洋海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於本公告日期,中国远洋海运间接持有本公司合共约10.02%的股权。据此,根据上市规则,中国远洋海运及其联系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二零二四年中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适用於二零二四年中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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