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
(二)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监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相关人士交易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标准守则》的相关规定):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的,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证券从业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前款所列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及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公司董监高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及其配偶、十八岁以下子女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关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对于上述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个交易日。
上述人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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