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应当具有与提名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负责监察该政策的执行并在适当时候检审和修订该政策,确保其有效性。提名委员会可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期限等。在考虑上述相关因素后,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人选的专长及其可为董事会作出的贡献,向董事会作出最终的委任建议。提名委员会在检审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搜寻及提出董事人选时,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具体需要,考虑相关因素以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原则上应至少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委员说明,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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